服务热线:0573-82720702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616号泊金湾明珠广场8楼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浙博新闻

【浙博新闻】我所沈金丽律师应邀做客“她讲堂”

发布时间:2020-10-12 10:57:30

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70周年。我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沈金丽律师应南湖区邀请,做客南湖司法在线·她课堂,为大家解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

1c7a7b1ba84df5aff8c3fe92bc9ce886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夫妻关系夫妻双方从结婚到一方死亡或离婚这段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补贴等。(2)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的取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比如一方或双方继承的已故父母的房产,以及一方或双方在结婚后收到的礼物等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赠与或继承人明确表明只赠与夫或妻一方,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还有,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又比如,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89e30a717d2b8e064eda2229c938511d

沈金丽律师13967385397                    

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兴市律协副会长

嘉兴市律协妇联主席

嘉兴律协女律师委员会主任

嘉兴市南湖区法学会理事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嘉兴法治进校园巡讲团讲师

嘉兴市妇联讲师团讲师

热心公益事业

专注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领域法律服务